女子以玩耍名义约出女同学,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女人也能构成强奸罪吗?
王强和李红密谋,让李红将孙丽以玩耍名义约出,在王强示意下,李红按住孙丽胳膊,王强脱掉孙丽裤子。在孙丽强烈的反抗下,王强并没有得逞。后来孙丽报警,最终,法院判决王强构成强奸罪(未遂,李红同样也构成强奸罪。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肯定疑惑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人,那么女人为何也能构成强奸罪呢?
李红和王强系***同犯罪,因此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王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并无疑问,王强在遭到孙丽的拒绝后,仍然强行脱掉孙丽的衣服欲与其发生关系,违背了孙丽的意志,采用了暴力手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李红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呢?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能是女性吗?
李红和王强系***同犯罪。李红和王强***同商议将孙丽以玩耍的名义约出,李红将孙丽骗出后,明知王强要对孙丽实施强奸行为,仍然在王强的示意下,帮助王强按住孙丽的双臂,王强强行脱掉孙丽的内裤,李红和王强之间有***同的犯罪合意,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二者系***同犯罪。
王强构成强奸罪,李红同样也构成强奸罪,但是李红在***同犯罪过程中,仅是起到帮助作用、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人也能构成强奸罪吗?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极高、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女性能否成为此罪的主体问题上,我国司法界一直存在诸多分歧。
先看一下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司法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同正犯。
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举个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我对女人是否能构成强奸罪的看法我认为女性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把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男性排除在强奸罪对象之外,对男性公民的不公是显而易见的。在女性和男性都可能犯此罪时,只保护女性而不保护男性,这不能不说是对男性公民的极大不公平。
所以,就有学者提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改为“违背他人意志”,我认为把女性也列为强奸罪的主体,也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