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玩耍名义约出女同学,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女人也能构成强奸罪吗?

王强和李红密谋,让李红将孙丽以玩耍名义约出,在王强示意下,李红按住孙丽胳膊,王强脱掉孙丽裤子。在孙丽强烈的反抗下,王强并没有得逞。后来孙丽报警,最终,法院判决王强构成强奸罪(未遂,李红同样也构成强奸罪。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肯定疑惑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人,那么女人为何也能构成强奸罪呢?

李红和王强系***同犯罪,因此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大家并无疑问,王强在遭到孙丽的拒绝后,仍然强行脱掉孙丽的衣服欲与其发生关系,违背了孙丽的意志,采用了暴力手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李红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呢?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能是女性吗?

李红和王强系***同犯罪。李红和王强***同商议将孙丽以玩耍的名义约出,李红将孙丽骗出后,明知王强要对孙丽实施强奸行为,仍然在王强的示意下,帮助王强按住孙丽的双臂,王强强行脱掉孙丽的内裤,李红和王强之间有***同的犯罪合意,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二者系***同犯罪。

王强构成强奸罪,李红同样也构成强奸罪,但是李红在***同犯罪过程中,仅是起到帮助作用、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人也能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极高、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女性能否成为此罪的主体问题上,我国司法界一直存在诸多分歧。

先看一下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司法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同正犯。

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举个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我对女人是否能构成强奸罪的看法

我认为女性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把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男性排除在强奸罪对象之外,对男性公民的不公是显而易见的。在女性和男性都可能犯此罪时,只保护女性而不保护男性,这不能不说是对男性公民的极大不公平。

所以,就有学者提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改为“违背他人意志”,我认为把女性也列为强奸罪的主体,也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