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的正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任务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法律发展
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几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沉渣泛起并且来势凶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著名翻译家严复分别上书,要求清政府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是中国知识分子要求版权的第一声呼吁。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态,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权律”。1905年初,商部拟出了版权法初稿,送交学务处审核。 1907年,学务处又将版权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数度转手,直到1910年才最终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将修订完毕的版权法交给资政院议决。12月,经过资政院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产生,定名为《著作权律》,***5章55条。 清朝的这部《著作权律》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该部法律比较完善,奠定了中国后来版权法的基础。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确定了版权保护的原则,《中华人民***和国版权法(草案)》也于1989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常委们认为这个法对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在立法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版权立法和司法,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版权保护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
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出现了印刷行业,大量地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作为现代民法上的著作权法制度,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一般认为,英国1709年颁布,1710年实施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主义上的著作权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此外,著作权法律保护开始趋于国际化,各国间签定了许多国际条约,如《保护有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我国《著作权法》也已经开始实施,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该法。广义的著作权法是除了包括《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著作权法的意见批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指示、命令决议等。现在我国已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公约内容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制范围。
著作权法是涉及对智力成果这一无形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因此法律必须明确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有: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著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继承、转让和许可使用,侵权行业和罚则等。
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适用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办理。著作权法中,不仅有民法规范,而且还有行政规范、诉讼规范。因此,著作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是一部以民法规范为主的,同时又一定正义上有综合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