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不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二)

一、文化和个人差异的论据这论据就是,相对主义者认为文化和个人都在道德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因此没有客观的道德规范。为了维护这个前提,相对主义者通常列举一些例子,证明跨文化和文化内部对道德有不同的看法,包括性行为、堕胎、战争和死刑等。哈根(Hadley Arkes)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的反对者,他讽刺地说:「在一个社会,一个寡妇在丈夫的葬礼柴堆上被焚烧;在另一个社会,她在迈阿密海滩上被焚烧。在一个社会,人们对厨师的烤牛肉抱怨;在另一个社会,人们拒绝烤牛肉而将厨师吃了。」总括来说,用文化和个人差异的论据有四个困难。 此处的翻译有点问题。原文为“In one society, a widow is burned on the funeral pyre of her husband; in another, she is burned on the beach in Miami. In one society, people complain to the chef about the roast beef, in another, they send back the roast beef and eat the chef.”意思应该是「在有的社会中,寡妇会在她丈夫的火葬柴堆上一起被烧死;但不同社会中,她则会在迈阿密海滩上因日光浴晒伤(sun burn)。在有的社会中,人们会向厨师抱怨他的烤牛肉;但不同社会中,人们则会想吃厨师而不吃烤牛肉。」 (1)差异并不带来相对主义。人们对事情不同意并不等於没有真理;例如,如果你和我在地球是否是圆的问题上不同意,这分歧绝对不能证明地球是没有形状的。同样,我和一个新纳粹主义者可能不同意是否应该平等对待人,但这分歧绝对不能证明平等不是客观的道德价值。即使个人和文化没有***同持有的价值观,这并不能证明没有人对价值观有正确或错误的看法。尽管道德差异确实存在,一个人或整个文化(如希特勒和纳粹德国)仍然非常有可能是错误的。单单有差异的事实不足以达到结论,说客观的规范不存在。我们最多可以承认在奴隶制、种族灭绝和强奸儿童等问题上,没有客观而正确的立场;因为奴隶拥有者、种族灭绝的疯子和恋童癖者明显地与我们谴责这些行为的人有不同的意见。结果是,道德的差异仅仅是一个社会学的观察,不能说明道德的真实本质。 没错,观察到「差异的出现」,与该差异是否足以证明「有另一套相对标准」,是两回事。即便身为相对主义者,他们也未必愿意走到那麼极端,将单纯的偏执与疯狂当成「道德标准并非普遍」的证据(以致完全抹去了正常与病态的界线)。举例来说,川菜与粤菜间的不同,可以用来证明饮食标准是多元相对、各有系统的。但某位罹患嗜粪症的病人,其行为却只能成为被治疗的理由,不能藉此宣称「普遍的美味不存在」。 於是在相对主义的案例中,作者进一步排除了仇很者、虐待狂、恋童癖、成瘾症病患……等「道德色盲」。他们虽然冲击了普世标准,却不代表该立场具有相对价值(其差异背後,缺乏相抗理论)。 (2)差异实际上反驳相对主义。假设一个相对主义者虽然在逻辑分析上失败了,但仍然坚持自己的看法,说人类对客观规范的差异证明相对主义的正确性。相对主义者於是立下一项原则,就是差异就等於真理不存在;但这原则实际上反驳了自己的理论。人人都知道,有些人相信相对主义是一个错误的观点;换句话说,我们不同意相对主义解释道德本质的理论。我们认为客观的道德规范存在,而相对主义者认为它不存在。但根据相对主义者的原则(就是「差异等於真理不存在」),他应该放弃自己的意见,就是不相信「相对主义是正确的」这看法。对相对主义者来说,事情实际上更糟,因为他的「差异」原则是一个没有普遍协议的命题,故此必须予以拒绝。正如哈根指出:「我的不同意使这命题(就是「差异等於真理不存在」)缺乏普遍协议,根据这命题本身的存在基础,已能足够确定它是无效的。」 普遍主义者:道德标准是唯一的。相对主义者:我不同意。且我对此观点的差异,便足以证明道德标准并非唯一。普遍主义者:所以,你主张「道德标准不是唯一的」?相对主义者:对。普遍主义者:那麼,我对「道德标准不是唯一的」表示不同意,则我的差异是否也推翻了你的真理?又如果真理需要大家同意,则你所谓「有差异存在,便足以证明道德标准并非唯一」的看法,其本身也没有获得我的同意,不是吗? 以上,为本段重点。 相对主义者:等等,如果真理不需要大家同意,则你主张的「这世界上有唯一的道德标准」,岂不变成了一个逻辑上完全封闭,以致无从检证的命题(再多差异,皆不构成反证)?又你否认「有差异存在,便足以证明道德标准并非唯一」——但该否认本身,恰恰正符合了我的主张,也就是「道德标准不是唯一的」,不是吗(因涉及语言的後设用法,此处仅为简单归谬,後面会详加解释)? 以上,为补充。 (3)差异被高估了。虽然人们和文化对道德问题有差异,但这并不表示他们缺乏相同的价值观,也不表示道德规范对所有国家、在所有时候和所有地方没有约束力。试看塞冷城审判女巫的事例,在殖民地时期的麻萨诸塞州,一些人因施行巫术而被判死刑;今天我们再不处死巫师,因为我们的道德规范已经改变。但是,我们不处死巫师,因为我们不相信「施行巫术对社会有致命的影响」,和十七世纪麻萨诸塞州居民所相信的不一样。假设我们有证据证明,施行巫术能影响人,像间接吸烟能影响非吸烟者一样;结果我们考虑到这个新发现的事实,改变我们的价值观;我们就可能在餐馆内设立非巫师区,也禁止在飞机上施行巫术。这做法其实就和十七世纪塞冷城的居民一样,认为「群体的好处」是一种价值,只不过我们相信,他们弄错了巫师对社会的实际效果吧。哲学家雷切斯(James Rachels)提出另一个例子,说明对某些事实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明白为何其他人似乎有不同的价值观。他用的例子是爱斯基摩人杀婴孩的做法(主要是杀女婴)。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似乎表明,爱斯基摩人对生命的价值观和我们极其不同。既然人的生命价值观是极基本的价值观,似乎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但雷切斯并不赞同。当我们认识到事实的本相,就明白爱斯基摩人的杀婴行动是一种被强迫的邪恶,他们对生命的价值观其实与我们并无太大差异。雷切斯解释说:我们可能会发问,爱斯基摩人为什麼要这样做。解释是他们并非对他们的孩子缺乏爱,也并非对生命的尊重较低。如果情况许可下,爱斯基摩人一定保护其婴儿;但他们住在恶劣的环境中,食物往往供不应求。……女婴首先被遗弃是因为:1 在这个社会中,男性是食物的主要供应者,按照传统的分工,他们是猎人;显然地,保留足够的食物采集者最为重要。2 还有另一个重要理由,由於猎人的伤亡率很高,过早死亡的成年男子远远超过成年女子。因此,若男婴和女婴存活的人数相等,则成年女子人口将大大多过成年男子。一位作者审查现有的统计数字後,作结论说:「如果没有杀女婴的做法,……一个爱斯基摩群体的女性人口,约为供应粮食的男性之一倍半。」因此,在爱斯基摩人中,杀婴并不表示他们对孩子有截然不同的态度。相反地,为确保整个家庭的生存,他们接受有时需要采取极端的措施。即使这样,杀死婴儿仍不是最先的选择,很多时出现领养;无子女的夫妇特别高兴收养其他夫妇的「盈馀」,杀婴只是最後的选择。我要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表明,人类学家最初收集的数据可能会产生误导,它可以使文化之间不同的价值观显得大过实际的差异。爱斯基摩人的价值观跟我们的价值观并非有大差异,只不过环境强迫他们选择了其他人不需做的选择。这例子并不是说,爱斯基摩人的做法是正确的,也不是说我们不应该试图说服他们承认错误。这个例子只说明,当我们小心研究某些做法(如杀害女婴),结果是表面的道德差异可能不是真实的道德差异。 不同的行为背後,却可能***享著相同的价值观——作者持续在压缩相对主义的反证空间。至此,奇风异俗的例子多半都不能用了。 让我们再考虑堕胎的问题。传统的说法是,有关堕胎的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辩论,代表两个派别的争论;他们各持有不可***通的价值系统。但这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两个派别持有许多***同的价值观。1 双方都相信,所有人类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无论政府保护这些权利与否。这解释了为何双方都呼吁要争取一项基本人权;维护生命的倡导者呼吁「生命」,维护选择的倡导者呼吁「自由」(或「选择」)。双方都认为,一个公正的宪法制度必须坚持基本人权。2 双方都相信,自己的立场最能体现对方的基本价值。维护选择的倡导者并不否认生命是一种价值,但亦认为人类自由是一个必要的成份,因为一个人有自由才可以追求最丰富和最完满的生命。另一方面,维护生命的倡导者并不避开自由;她认为,人类的自由的极限是另一个人的生命权。例如,一个人有权利自由地追求任何目标来获得快乐,如参观洛杉矶湖人队的篮球比赛;但是,当一个人追求自由而使别人丧失生命或自由的时候,她就没有这样的权利;就如为要准时到达篮球比赛而开车撞倒行人。维护生命的倡导者认为,胎儿是一个人,有生命权,堕胎的後果是胎儿的死亡,除少数例外,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维护选择的倡导者并不否认人类有生命权;只不过他认为生命权没有延伸到胎儿,因为胎儿不是人。维护生命的倡导者并不否认人有自由去选择获得最高的利益,只不过她认为,这种自由不包括堕胎的权利,因为这样的选择和另一个人(胎儿)的生命、自由和利益有冲突。因此,总括来说,堕胎的辩论并非真正是价值系统的冲突,因为大家都同意,生命和自由都是基本价值观念。 容我说的更简单一点:堕胎争议,不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个定义问题。关键在於,胎儿(早期的)到底算不算是人?从受精卵,到出生,哪个阶段前,它是细胞?哪个阶段後,他是个体?辩论堕胎的双方,或许都同意生命权大於自由权……与道德相对主义无关。 随著科技进步,许多过往清清楚楚,不用划分也无从划分的观念,渐渐浮现起种种模糊,例如何谓出生(体外培育)?何谓死亡(叶克膜)?何谓心智(人工智能)?何谓人(复制人)?当然,或许我们永远也无法找出一个能令所有人满意的定义。但界线模糊,不代表道德差异。 (4)道德相对主义引致荒谬的後果。1 如果真的没有客观的道德规范适用於所有时候和所有地方的所有人,那麼必须拒绝以下几个道德判断:特丽莎修女在道德上比希特勒更好、强奸永远是错的、折磨婴儿为乐是错的;但否认这些是普遍真理好像必定是荒谬的。我们每一个直觉告诉我们,不论其他文化或个人怎样想,至少某些道德判断是绝对正确的。我实在看不出,为什麼相对主义者有必要完全否认上述判断——道德观是「相对」的,不等於道德观是「任意」的。他们大可既承认「折磨婴儿为乐是错的」,又怀疑「泰瑞莎修女在道德上比希特勒更好」。换言之,在论证道德普遍性的过程中,如果作者容许例外(参见前篇开头第二段),则在讨论道德相对性的时候,自然也不该排除某些判断会在不同标准间发生重叠的可能。 2 如果相对主义者声称,道德是相对於个人的;若个人之间道德发生冲突又怎样?例如,达默(Jeffrey Dahmer)的道德观显然容许自己成为食人肉者,杀死他的邻居;但他不幸的邻居大概不会赞同达默的独特口味。相对主义者要怎样解决食人肉者和他的晚餐之间的道德冲突呢?既然原则上没有一个人的道德比其他人优越,那麼,是否我们应该抛个硬币去决定呢?还是简单地接受「强权即公理」呢?此外,如果道德生活只不过反映人们的个人口味、喜好和取向,那麼我们就没有合法基础去告诉青少年,说撒谎、偷盗、诈骗和杀死自己初生的婴儿在道德上是错的呢? 很奇怪,作者似乎自己混淆了「道德」与「偏爱」(参见前篇章节A第一段)。 认为世间是丛林,因此弱肉强食,这是某种道德观。喜欢吃人肉,这只是某种偏好。偏好的冲突,该怎麼解决?在相对主义中,当然是透过价值竞逐(政治、经济、言论、武力),最後,选择是哪个部份要牺牲(不一定牺牲谁,不一定牺牲多少)。对普遍主义而言,却因其相信唯一的价值标准,故某些偏好,势必将永远是罪恶的(确定牺牲你,确定牺牲全部)。又若把吃人肉本身,当成一种官能性倚赖……则这种病态行为作者刚刚才反驳过。不赘述。3 即使相对主义者让步说,道德观并非相对於个人,而是相对於个人所属的文化(也即一个人只有义务遵循一个社会的法规),其他问题就随之而来。a 文化相对主义者的立场是自我反驳的。莫兰(J.P. Moreland)﹝译者注:现代基督教卫道家﹞解释自我反驳的立场是什麼意思:当一项声明不能满足本身的标准(即不能符合自己的正确性标准或可接受性标准),它就是自我反驳。……例如,「我不能说任何一个英文字」是一项自我反驳的声明,因为这句话用英文讲出。「我不存在」也是自我反驳,因为你必定要存在才能说这句话。「真理不存在」亦是自我反驳,因为如果这声明是假的,它就是假的;但就算这声明是真的,那麼它仍然是假的,因为真理既然不存在,「真理不存在」这声明就不是真理,仍然是假的。文化相对主义是如何自我反驳呢?文化相对主义的支持者认为,客观的和普遍的道德规范不存在,因此每个人都应该随从自己所属的文化的道德规范。但是,这做法就等於文化相对主义者作出绝对的和普遍的道德要求,也就是每个人都有道德义务去随从自己所属的文化的道德规范。如果这道德规范是绝对的和普遍的,则文化相对主义是虚假的。但如果这道德规范不是绝对的或不是普遍的,则文化相对主义仍然是虚假的,因为我没有道德义务去随从自己所属的文化的道德规范。 甲:宇宙间没有必然的真理。乙;那麼你这句话,是必然的真理吗?如果是,那宇宙间就至少有一句真理。若不是,那宇宙间就依然可能有其他真理。 这种争论,单纯是没有分清语言层次的结果。语言,可以用来讨论某些对象。同样地,语言也可以用来讨论那些「讨论某些对象的语言」……即当讨论道德时,语言的对象是「道德」,而当讨论「他人对道德的讨论」时,语言的对象是「另一则语言」。相较前者,後者被称为是「後设语言」(後设之後还有後设,只要有需要,语言可以一直後设下去)。 因此,当甲说「宇宙间没有必然的真理」时,甲所讨论的对象,是「目前宇宙间的真理」。若要反驳,乙得针对同一个标的,指出「有那些真理」可以为必然。而当乙转向质疑起「我这句话本身是否为真理」时,乙所讨论的对象,却变成是「甲用来讨论真理的语言」(处於後设语境)——与甲原本的标的无关(不分清这一点,人们几乎无法进行任何讨论)。 在不同的语言层次中,逻辑跳来跳去,没有意义(我前几段提到的归谬,便是出於「对後设语言的後设」,好玩而已,一样没意义)。 b 由於我们每个人都属於不同的「社会」或「文化」,当不同文化的规范冲突时,就没有客观的方法来确定应遵循那一个文化的规范。例如,有一个女人名为辛娜,她在加利福尼亚州好莱坞中居住,那是一个自由派的富有住宅区。在她那个区域中,通奸被认为是「开明」的行动,不通奸者被认作是过分拘谨;但在她参加的基督教教堂中,通奸被谴责为罪恶;而在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中,通奸没有被鼓励也没有被劝阻。假设辛娜选择在律师事务所的小办公室跟一个教友唐奴通奸,而唐奴居住在一个保守派的住宅区;在那个区域中,通奸是被谴责的;办公室位於教堂的隔壁,亦恰好位於辛娜的住宅区和唐奴的住宅区中间。若是这样,应当应用哪一个社会的道德呢?如果文化相对主义者回答说,辛娜可以自由选择,结果我们就回到个人相对主义了,而我们在前面已决定个人相对主义是荒谬的。 道德是否存在相对标准?与相对的道德标准间,该如何取舍?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就像美貌是否存在相对标准?与不同的美女间,该如何取舍?後者的困扰,不影响前者的结论。 在不同场域,取舍不同标准,既是自由也是迷惘,既是痛苦也是快乐。抉择,本来就是道德相对主义者的毕生功课。 c 如果道德可以简化为文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进步。一个文化若要越来越好,唯一的方法就是在这进步的文化外有客观道德规范独立存在;必须要有更高的道德准则,让这进步的社会可以向它靠近。但是,如果道德上的好只是一个人的文化内认为是好的,则我们只可以说文化规范正在改变,但社会不会进步或越来越好。若是如此,谁可以合理地否认,美国废除奴隶制度是一次真正的道德进步呢?美国是否在变好呢,抑或它只是在变化呢? 再次重申:道德观是「相对」的,不等於道德观是「任意」的。不同的道德观,各自有其不同型态下的完美与提升。 而越靠近某种道德观的完美,往往就越是另一种道德观的灾难。就像废除奴隶制,对自由派而言,这当然是越变越好。但自由派同时也主张开放枪枝与毒品,那麼,身为基督徒的作者是否会同意那将是下一次「真正的道德进步」呢? d 如果文化相对主义是真实的话,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或令人钦佩的文化改革者。莫兰解释:如果相对主义是真的,那麼它在原则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改革者(就是一个不单单顺从社会法规的人,而是要改变法规的人)。因为根据定义,道德改革者主张社会的法规在道德上之不足,所以要改变。如果相对主义是真的,就是一个行为必须在社会法规内方能是对的,所以改革者跟据定义就是不道德的,因为他采用了社会法规外的价值观,并尝试用这些价值观去改变原有的社会法规。如果一个人要将历史上每一个道德改革者(包括摩西、耶稣、甘地、马丁路德金)都评断为不道德的话,这是极可笑的。一个这样说话的道德观点肯定是错误的。 如果一个人要将历史上每一个道德改革者(包括摩西、耶稣、甘地、马丁路德金)都评断为不道德的话,这是极可笑的…… 唉,拥有放肆嘲笑一切权威(无论政治、文化、学术或道德)的可能——这正是道德相对主义最最令人珍爱的核心啊! 因此,为了保持一致,文化相对主义者对真正的道德进步或真正的道德改革者,必须否认他们确实存在,因为这种现象的前提就是客观的和绝对的道德规范真实存在。 下一篇,作者要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社会功能进行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