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繁多复杂?
一、导言
“法与秩序”是法理学中最古老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法建立和维护着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权力运行秩序等方方面面。概言之“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手段”。[1]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本身的一些特性,使得二者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粗率地套用这种普遍理论,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问题变得更为特殊和复杂的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特定历史背景,它不仅与国内法所指的自上而下贯彻的秩序迥然相异,就是与国际法上的国际政治秩序、国际商事秩序也有着显著不同。故而,有必要对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做一番单独的、系统的、具体的、历时性与***时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远非像前述的法与经济的关系那样简单,主要是由下列四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首先,和国内法这种拥有“***同屋顶”的体系不同,在国际的前提下,没有一套统一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构。国内的法律体系是纵向的,集中的。法律直接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其实施,所以,一旦某一种法律开始实施,这一方面的秩序即已经确立。与之相反,国际法律规范是横向的、分散的,往往是不成体系的,法律常常是各个国家协商、妥协的产物,而且很难涵盖所有国家,所以,国际秩序更多地受各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力量消长的影响,由在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具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分别进行磋商,一点一点地通过公约、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一块一块地确立秩序。这样,国际秩序就有着错综复杂、难于划一的特征。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法又服务、作用于经济基础,[2]国内国际皆然。换句话说,法与经济具有互动性。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经济秩序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显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构成经济基础的重要因素。故而,法律虽然能够确立经济秩序,但说到底法律必须反映现实生活中正当合理的经济秩序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否则,必将受到社会的抵制和经济规律的惩罚。
再次,在当今的世界上,各国经济、社会制度不同,发展程度不一,追求目标各异,尽管全球联系非常紧密,但至少还没有紧密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之间既没有一个世界统一的经济基础,也没有一个全球一致的秩序前景。这就使得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具有了更深刻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