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法律分析: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获利方主观上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无经验,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都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