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错误决定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如何索赔
可以诉讼,首先肯定是要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关键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赔偿直接损失,具体说: 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财产价值的减损;参加招标、投标等程序的先期投入。
法律分析
一、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如发布公告等。如果这些行为错误,是不能直接要求赔偿的 ,必须是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的权利时 。你才可以以执行机关为被告,指出其适用决定的错误。而导致其行为的侵权。二、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权利,以上两种情形,最后要落实到具体行政行为上。解决途径一是向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不可复议可 。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途径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成本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审查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行政机关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偏低时,法院可直接判决补偿的具体数额,(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范围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