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上了顾客未点的菜,责任在谁?

当然是餐馆的责任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二是另一方遭受损失;三是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应该区别受领人的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若受领人为善意,受领人则仅需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若受领人为恶意,则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具体到本案,张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已经被食用,因此,张某的返还责任已被免除,张某无需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