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复用工时,无论企业事实上是否知晓员工未与前单位解约,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单位员工这一行为并对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