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件改判几率大不大
二审几乎没有改判的可能性。
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2月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南都记者,该案二审宣判后,死刑复核程序已经自动启动。接下来,江西高院报请最高法后,将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被告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事实、法律和程序的全面审查,作出复核结果。
付建表示,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向江西高院、江西省检察院或最高院提出申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当面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11月30日晚,南都记者从劳荣枝家属处了解到,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拟进行书面申述。
南都记者注意到,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最高法院长周强指出,今年是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十五周年,死刑复核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要依法、公正、审慎做好死刑案件审理工作,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
付建表示,劳荣枝案多次开庭审理,是因为案件年代久远,许多案件证据灭失,导致一些关键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人一审后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劳荣枝提出不存在杀人行为或存在胁迫的情形,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对事实部分进行重新认定,因此有必要依照程序公正进行二审。
他同时表示,该案因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审、二审比较慎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非常清晰,一审、二审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他认为被告人通过申诉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向南都记者表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将是劳荣枝最后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承办法官,需要亲自跟被告人劳荣枝会面听取意见,被告人可以在法官讯问时表达其观点,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可以递交书面辩护意见,也可以约见承办法官。
邓学平表示,死刑复核阶段不会开庭,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死刑复核阶段的办案期限。他同时也认为,目前两级法院都维持死刑,该案要在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翻案,难度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