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主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情形: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同投标协议的;8、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