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民事纠纷中造成损害财物的问题

“民事纠纷中造成损害财物”是一个过于模糊的描述,区分情况进行讨论:

①从民事上的侵权法律关系来看,损害财物的赔偿额是根据过错判定的,一般情况下是造成损害方承担;

②从行政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来看,如果损害财物的,一般要收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免除;

③刑事上,只有特别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对上述描述细化:

①民事上,通常情况下,民事纠纷中的侵权关系采取过错原则,因此,如果双方对损害都有过错的,可以采取过错相抵原则,减轻损害者的侵权责任,但依然需要需要根据财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②行政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导致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书具有使双方免于处罚的行政上的参考效力和一定程度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这也使①中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约定之债;

③刑事上,只有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况,才可以立案调查,一般都要求达到五千以上,另外,即使立案的,一般也会进行刑事调解,作不起诉处理,因此极少情况下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