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对此,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管理权不同、承担责任不同、身份要求不同以及人数不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管理权不同。

(二)承担责任不同。

(三)身份要求不同。

(四)人数不同。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一)相同点:

二者在公司的事物上面都有直接的话语权。

(二)不同点:

1、股东可以根据其所持股份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的大股东在公司拥有绝对的个人话语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而股东非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3、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法定代表人来对外实施。

4、法定代表人对外一般不承担风险责任,责任由公司承担。

5、股东享有收益权、优先权、知情质询权等股东特有的权利。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3、法人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对公司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该法第58条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所以,我们认为,本规定虽然仅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条件显然也包括本规定所禁止的事项。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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