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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有不少试题,刚用过的,不知道有用不: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

填空题(110道)

烟草专卖法

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3、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 (烟草制品)。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 制度。

5、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 (焦油含量) 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7、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交通工具和公***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8、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9、《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10、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11、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3、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1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15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16、《烟草专卖法》规定,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7、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8、(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19、生产滤嘴棒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0、《烟草专卖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2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2、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5、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伪造、变造《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走私烟草专卖品,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8、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2、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3、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4、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 (烟草专卖许可证)。

5、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8、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11、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12、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13、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14、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15、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1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宪 法

1、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

3、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

5、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8、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9、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0、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1、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2、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赔偿)权利。

14、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6、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7、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8、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19、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3、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定事项,(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6、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9、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1、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4、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5、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6、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7、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 政 处 罚 法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5、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7、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低相应罚金)。

12、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5、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题(332道)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题题库(判断题部分)

1、各级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购买罚款放行的走私卷烟纸。х

2、经营烟用滤嘴棒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3、各级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烟用丝束。√

4、烟用丝束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产品。х

5、生产卷烟纸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х(应改为国务院)

6、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х(应改为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7、烟用醋纤丝束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8、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用丝束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х(应改为20%以上50%倍以下罚款)

9、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х(不含烟叶)

10、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х(可以)

11、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委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12、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х(应由计划部门下达)

13、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14、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15、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不准委托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代购、代销烟叶;严禁系统内烟叶经营单位或个人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烟叶收购、调拨款、销售手续等条件。√

16、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17、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18、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19、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х(应由计划部门下达)

20、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准从没有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的烟草公司及行业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

21、卷烟厂、烟丝厂购进自用的烟叶,多余的烟叶可转卖给其他卷烟厂、烟草公司。х

22、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23、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24、卷烟厂和烟草进出口企业可在烟叶产区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下与当地烟草公司联合创办烟叶生产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行业外单位联合创办基地,基地生产的烟叶一律纳入计划管理。√

25、出口烟叶合同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方可执行。√

26、各烟叶经营单位、各卷烟厂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购销烟叶;不准到非烟叶产地的分、县(市)烟草公司购销烟叶;不得弄虚作假,为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证明、帐号。√

27、省际间烟叶调拨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单位进行调拨经营。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一律不准向省外调拨销售烟叶。√

28、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х(应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9、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既可以零售,也可以批发。х(只能零售)

30、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х(应为省级)

32、新版准运证自2000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用。х(应自2001年1月1日)

33、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同进行。х(应为两名)

34、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х(应为两名)

3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х(应为国家局)

36、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以促销的名义开展一定形式的卷烟经营活动。х(不得)

37、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应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8、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х(应为10%以上20%以下)

3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可以由调入、调出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40、商商交易的,准运证上的卷烟牌号、规格必须与合同原件相一致,不允许调整。√

41、个人携带证由县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开具。√

42、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х

43、免税进口的卷烟应该存放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х(应为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

44、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х(应为5万元)

45、走私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罪。х(应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

4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47、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可以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х(必须持有)

48、《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主机。х(应为整机)

49、《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50、《烟草专卖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х

51、《烟草专卖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是2001年1月1日。х

5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х(应在当地批发企业)

5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х(应为一次销售)

5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55、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只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х(参见条例第33条)

56、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57、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58、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х(应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生活居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х(不含生活居所)

60、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62、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63、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64、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