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
一、财产保全担保保费可以由被告承担吗
申请财产保全后,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担保费用不是由被告人承担的,如果担保没有错误的,退还担保费用,如果有错误造成损失的,担保费用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自行解除保全吗
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其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同时,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因此,单位和个人是不具有自行解除保全的权利。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就只能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其次、财产保全是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担保费用不是由被告人承担。如果保全没有错误的,解除保全后,担保费用退还申请人。如果有错误的,担保费用用于赔偿损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