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经典案例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急~~~~
1961年,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帕拿马市发生了一起改变美国司法正义观念的案件,这就是吉迪恩抢劫案。
吉迪恩是一个51岁的流浪汉,他被警方逮捕,并被指控犯有抢劫罪,尽管他声称自己是清白的,但是依然受到了审判,并且因为他贫穷请不起律师,而没有获得辩护,完全由自己为自己辩护,由于缺乏很好的教育,他无力对抗专业的州助理检察官哈理斯,被一审判决5年监禁。面对这样的判决,吉迪恩愤怒了,他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法官没有给他指定辩护律师,他没有获得公正的辩护。吉迪恩随即给最高法院写了一份长长的申诉,最高法院接到申诉以后,决定重审此案。并且法官们为此而创立了新的规则,即任何被控重罪的人犯不管他们的财产状况如何,均应获得辩护,即法官应当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聘请人犯指定辩护律师。最后,经过律师的辩护,吉迪恩最终被判决无罪释放。
本案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影响,确立了刑事审判被告人无条件地获得辩护的权利。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也充分参考了本案例及其所倡导的刑事审判被告人的当然权利的内容,赋予了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也间接对我国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