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建设程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均可通过投标,承揽工程任务。第三条 国家的保密工程和特殊工程,不受第二条规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建设任务。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一般按城市或地区进行;国家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可以跨地区招标和投标。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属于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由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参加。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 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⒉ 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⒊ 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⒋ 资金、材料、设备分交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⒌ 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

上述条件由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办理招标。第七条 申请招标批准后, 招标单位负责准备招标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工程综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技术要求、现场情况等),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解释招标文件和领勘现场的日期等。第八条 招标方法,可以在报纸或专门的刊物上登广告, 公开招标;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有承担能力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广告和通知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建设工期,报名截止日期或发给招标文件日期。第九条 工程的招标方法、 广告或通知的发布日期, 由招标单位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发布。第十条 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广告前提出,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第十一条 确定标底时,除工程直接费按定额和当地实际价格计算外,施工管理费、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等,仍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队伍调遣费、运输装卸费、三通一平、各项施工措施费、暂设工程费和预算不可预计费用等,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计入造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可进行合理浮动。第十二条 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 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第三章 投标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要在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表,同时提供本单位的下列情况:

⒈ 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类别;

⒉ 营业执照(复制件);

⒊ 根据《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审定的技术等级;

⒋ 企业简历(成立时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和质量达到的等级,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⒌ 技术力量(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 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等级,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⒍ 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主要机械的名称、性能和台数)。第十四条 企业的技术资格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向选定的施工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同时通知已提出申请但未被录取的施工单位。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截止日期到开标的时间,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报送标函的内容:

⒈ 标函的综合说明;

⒉ 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和工程总包价;

⒊ 工程质量达到的等级和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⒋ 计划开、竣工日期;

⒌ 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主体、安装等的工期);

⒍ 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第十七条 标函要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