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什么区别
延期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主要区别是承兑人不同。
延期支票也叫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签发支票之日与支票上注明日期不符,支票日期在实际签发日以后,多由于付款单位目前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预计以后存款到账才办理的支票。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不允许,但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保障的,和空头不一样。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
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延期支票的时间效力:
从商业惯例来看,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持票人一经取得支票即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即应担负出票责任。
对出票人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对付款人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对持票人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3、出票人在票载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纸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社会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