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算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法律分析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劳动者要提前30天提出申请,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实际来对离职的相关情况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对接,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处理。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算自动离职,一般就是由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依法决定和量化的,比如多少天旷工等。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按出勤天数算;如果因为当事人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被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