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快处易赔适用范围

快处易赔适用于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车能动、人未伤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上传确认车辆、驾驶证信息,并拍照上传现场信息,当事人自行协商定责,如遇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可以申请交警远程指导,不认可指导的,可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电话或赴现场处置。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认可定责结果的,即时生成电子版协议书,保险公司会主动在五至十分钟内拨打当事人电话,引导开展保险报案、定损等事宜。

适用情形:

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上,每日7时至20时发生机动车(除摩托车外)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处置,并立即自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不适用情形: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