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的区别

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务形式的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内容涉及广泛,对立法、行政、司法均有规定,例如《刑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等,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时也有说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但这些法规特殊,可以不予考虑)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是规定全国行政方面的法律,如《××条例》,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划内,内容涉及广泛,但涉及行政内容时,显然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3.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规定的具体某一领域的行政事务,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地方性规章: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规定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事务,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插曲:当规章之间冲突时,国务院裁决;当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认为适用规章就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对某一类案件或者某项法律的适用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件,属于司法的范畴,效力比法律低。

5.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按以谁的名义分为:中华人民***和国、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部门,一般都是国务院、外资部去做。规定的涉外事务,前面讲的都是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