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当中对故意的定义与刑法中的故意一样吗?
应该说是有区别的。
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刑法上的故意往往通过犯罪人的动机、目的、行为表现等主客观方面来映证,需要严格的证实并严格与过失相区别。
而民法上的故意则一般没有作出严格的定义,其仅作为与过失区别的概念。(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故意和过失都是同样要承担相同的侵权责任的,而合同上则实行无过错责任,违约即承担责任,所以理论上加以区别的意义没有刑法那么大)他的证明要求较宽、概念外延也更广。
民事上故意存在的“客观化”、“推定化”的现象。即以侵权人或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作为推定、认定故意的存在依据,如高空抛物,扔东西了即推定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除非不可抗力。这时区别故意还是过失没有意义,因为主观要件已经被“抛物的行为”推定为存在过错了,即客观化了,受害人不必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加以怎样的证明。而刑法上的“故意”则万不能简单的以一个行为就推定。
另外,如第三人买卖,如果知道处分人无权处分的,即可认定为恶意的(故意),不适用善意第三人保护。此时的故意等同于知晓,刑法上的故意则没有这么宽的标准和外延,它不仅要求“意识”(知晓?)、而且还要求“态度”(希望、追求?或反对?),其要结合动机、目的考虑充分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