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法律体系如何?
澳门现行的社会制度总体上是以葡萄牙的社会制度为模式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均如此。所以,澳门的法律制度也具有明显的葡萄牙法特征,它反映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司法体系,以及法律操作等方面。
澳门法律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澳门本身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
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适用,是在1749年后逐渐进行的。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中,正式把澳门视为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地之一,并将葡萄牙的法律当然地视作澳门的法律。此后,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陆续被延伸到澳门适用。葡萄牙延伸到澳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国家惯常所称的五大法典,即:《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商法典》、《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此外还有一些小法典,如《民事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殖民地税收法典》、《农业劳动法典》、《军事司法法典》等。这些法典延伸到澳门适用,构成了澳门法律制度的框架,而且也奠定了澳门法律制度的基础。
民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通常由公法、私法及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三大部类构成。澳门现行法律中属于私法的法律大体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典、律师通则、民商及物业登记法以及各种有关民商法律关系的特别法或规章;属于公法的大体有:澳门组织章程、立法会议员章程、刑法典、司法组织纲要法、刑事诉讼法典、行政程序法典、税法、文教卫生法等等;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大体有:劳动法、经济法、各种政府有关调控经济的规章等。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赋予的立法权,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法令。法令是除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之外,澳门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澳门的法律秩序中,法令实际是数量最多的法律。法令的内容多涉及本地区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和文化教育等重大或一般事项。如核准《道路法典》及其规章的法令、《通过极门法院官员通则及澳门司法高级委员会成员及澳门司法委员会成员通则及有关组织》的法令、《设立澳门房屋司》法令、《药物监管》法令等等。
葡萄牙是民法国家中正式规定判例解释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国家之一。葡最高法院已制定了许多判例,这些判例有些也延伸到澳门适用。由于澳门高等法院于1993年4月才正式开始运作,所以澳门至今还没有本身的判例。不过,目前澳门高等法院正在就土地的取得时效制定判例。
澳门法院为两审终审,法院分为一般审判权法院和专属法院,前者有高等法院和普通管辖法院,后者为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除了澳门最高法院外,其他澳门法院隶属于葡萄牙里斯本高等法院的(海外)地区法院,在澳门行使审判权,下设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和合议法庭,依法处理一切民事、刑事、军事等案件,既不受澳门政府任何干预,也不受葡萄牙政府的阻力或限制。澳门大部分案件可在本地终审,少量案件还要到里斯本终审。
普通管辖法院和刑事预审法院行使第一审的一般审判权。
行政法院行使行政、税务、海关审判权。
审计法院行使财政审判权,以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运作。对独任庭的裁判不服,可向合议庭上诉,当审计法院以合议的形式运作时,所作之裁判通常都属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高等法院是根据葡萄牙***和国议会于1991年8月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于1993年设立的,是澳门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对初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案。最高法院以第二审法院及审查法院的形式运作,对本地区绝大多数案件都有终审权。高等法院设有全会和两个专门分庭,一个是具有行政、税务与海关审判权的分庭,一个是具有一般审判权的分庭。
检察院是代表本地区提起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自治机关,澳门实行审检分立,检察院独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务,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自1976年具有立法权后,其法律体系也发生了变化,包括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如《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以及澳门地区本身管理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出版法,教育制度法令等。这些法律都用葡萄牙语写成,只有立法会制定的重要法律有中文译本。近年来,随着澳门司法体系自治化进程的加快,新颁布的法律、法令才有中译本。
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回归后,澳门原有的法律保持基本不变,审判权属于特区法院,使司法机构本地化,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澳门特区检察长必须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余绝大部分法官仍然可由本地华人法官和外籍法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