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不可以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一般的滞纳金(包括税收滞纳金)都没有最高限额的说法。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要根据滞纳金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一般情形下,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不能超过未缴纳的税费;如果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