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税开征立法问题

环境税制度因其在促进环保事业方面的优势而引起各界高度关注。在环境税的构建中,我国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组织环境税各税种的立法工作。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税制度构建的重要基础和界定纳税主体范围的原则。在整个环境税方案的设计中,我国要以体现税收公平、实现税收效率为目标。在环境税制度推行初期,在环境税收入使用上,我国宜采用专款专用原则,以实现环境税制度的预期日标。

[关键词]环境税;税收法定;税法;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43-04

付慧姝(1979-),女,法学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江西南昌 330047)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招标项目“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104)的阶段性成果。

目前,我国的环境税开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热议。无论是2011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是2012年3月召开的“两会”,环境税开征都成为与会代表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环境保护之间的互动关系被广泛认知,环境税收由于其在解决环境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环境税收制度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已推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对于21世纪的中国而言,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在推行节能减排、低碳经济方面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依靠直接的行政管制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不仅效率低,而且压力大。环境税收制度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将环境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即将环境服务费用和环境损害等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服务价格。对于国家而言,环境税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该收入可用于环保事业,有效地将经济政策与环保政策结合起来。而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开征环境税在坚持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宗旨的同时能够提供给企业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其在环境税收刺激作用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驱动下,去寻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双赢,最终实现环境税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同时,环境税还通过为消费者、生产者提供刺激,使之改变行为方式,促进资源的生态化利用和环保科技创新。因此,环境税收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改革我国现行税制,事关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还涉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预见,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将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在环境税立法工作中,我国应严格遵循有关税法、环境法、立法法领域的几项重要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专款专用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将使我国的环境税立法方案既符合法理,又契合中国实际,有利于环境税制度在我国顺利推行。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在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内涵的理解方面,虽然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和概括方式,但其实质是一致的,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具体包括三方面的要求——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以及课税程序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既包括对税收立法的要求,也含有对税收执法的要求。具体来看,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个要素也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国家不能征税,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纳税,同时,税款的征收应依照法定的程序。法律对课税要素、税款征纳程序的规定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或歧义。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对国家的征税权进行制约和对公民的纳税义务进行界定,防止国家征税权被滥用,同时也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征税的侵害。

税收法定原则是将环境税手段的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最为重要和直接的理论根基。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为税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规范和指引。在环境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要遵从税收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第一,环境税的课税要素由法律加以规定,非经法律规定不可随意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环境税的征纳主体、计税依据和环境税税率也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第二,结合我国实际,在环境税推行中,我国要实现费改税,要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为治理污染筹措了资金,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该制度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在征收过程中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在环境税的推行中涉及税费的协调、衔接直至实现费改税这一关键性环节,此过程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我们还要注意将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清除,将其中一些具有环境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税收化、法律化,最终实现费改税的目标。第三,对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措施进行清理,应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在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前,既有的税制中已经存在着一些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这些措施在税制改革后得以延续。从我国现行税制下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措施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这些税收措施相当零散,不成系统;所提供的增值税优惠偏多,而所得税政策调控力度不够。从效力上看,这些税收措施往往具有临时性,缺乏稳定性,不利于企业作长期投资决策。而且各种税收措施在调整范围、税收优惠内容上存在着交叉,破坏了措施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在环境税立法过程中,对这部分税收措施应进行集中清理,该合并的合并,该更新的更新,实现这部分措施的规范化、系统化。第四,环境税的征收程序应由法律予以明确,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较深,在税务实践中往往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税务执法中,也存在着只要将税款收上来就行,而不重视税款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现象,实践中许多涉税纠纷往往是由于税务人员程序违法行为引起的。环境税立法方案的真正实施效果与环境税的征收程序密切相关。而且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在征收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的问题,因此,在环境税的征收过程中,更应强调税收法定原则,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征收程序,完成环境税的税款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