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87条规定原文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72条适用规则

法人清算规则如下:

1、法人的清算是全面整体的清算,即对外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内部职员薪资的结算、清算成本的核算等都需要清算。如果清算后,法人还有剩余的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由清算组按照法人的章程规定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原先通过的决议进行处理。

2、企业法人清算完毕后,其法人状态并不自然终止或者自然灭失,法人状态的终止,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法人需要注销登记的,当法人履行完注销登记程序之后,法人还是终止。如果法人不需要履行注销登记的,当法人清算完毕后,法人就自行终止。

二、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三、什么是法人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按破产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诉法等有关规定清算。

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法或章程向有关部门移交财产,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必须由主管机关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担任清算人,并在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