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政府提出的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令是

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同年9月,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次年又修正补充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政府法令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4月,我国国家主席批准并公布了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这一法律公布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