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何理解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件。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件,范围十分广泛。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怎样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式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件。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三个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件。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人身能否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您好,我认为不可以,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如果其行政行为侵犯到了人身权,我们可以提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仍然是针对他的行为。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国家行政管理包括对人的身体的作用和对人的身份的控制,两者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相对人的行为;既包括组织的行为,也包括个人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 *** 的行为和企业的行为同样受行政法的调整。从行为的方式上看,其客体既包括作为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行为。从行为的主体上看,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驻华的外国组织和在华的外国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从内容和范围上看,并非上述主体的一切行为都由行政法调整。上述主体的行为要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2)该行为必须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 财物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它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物质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
在行政法学中,如何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请举例说明(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意义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式或准司法程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