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之间的法律解释

订金是指预订所付的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而没有法律效力;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