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由机关单位什么组织实施
法律主观:
机关单位日常保密工作是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依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法律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泄密人员保密审查的原则
1.全面审查。即对所有行业、所有领域、所有类别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强调的是全面覆盖和无一例外,必须确保每一个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可靠性,使所有涉密人员都处于合理有效的管控中。
2.先审后用。保密审查强调的是任前审查,审查工作应在涉密人员上岗前完成,只有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才能到涉密岗位开展工作、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未审而用、先用后审都是不正确的。
3.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确保其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涉密岗位发生变化、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涉密等级调整的,机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机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进行复审。
原则上,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某些重点涉密行业和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复审中发现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立即终止其涉密资格,及时调离涉密岗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二、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的内容
1.涉密人员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2.涉密人员禁止条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有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或倾向;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酗酒等不良行为;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