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1、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在第二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时下所建立的新型社区体制,是在遵循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次改革,社区的自治性质及其“三自职能”仍然没有变。以自治为导向的社区定位与划分社区自治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2、社区自治作为体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形式,是一种有限的自治,即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实行的社区自治并非是无原则的自治,而是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各种协会组织的作用,实现依法自治。由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不是等值互补的,即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程度不单纯由国家权力从社会中退出的程度决定,它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的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程度。因此,基层自治发展所要求的政治发展还需要有另一种政治发展,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进行新的、有效的动员和整合,以充分培育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可见,中国社区自治的推进必将是一个规划性的变迁过程,其体现为当前基层政权力量通过社区建设耒动员和整合正日益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城市居民,培育居民的社区认同、公益观念和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