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主观: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Ⅱ、Ⅲ和Ⅳ级。Ⅰ级即特大、Ⅱ级即重大、Ⅲ级即较大和Ⅳ级即一般。从污染物这个角度,可以把环境污染的事故分成有毒物质、易燃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事故。
法律客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