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对95年因公受伤的工人有什么补助政策吗?
概 念《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1995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通过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3〕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010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以上供你参考,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应该可以实用,你参考一下这样的资料,可以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起诉。不知道当时当地有什么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