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员推荐老百姓把钱存在某个集资公司,信贷员有没有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作为农村信贷员推荐老百姓把钱存在某个集资公司而导致钱无法取出的情况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农村信贷员是作为居间人的身份接受委托继而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如果农村信贷员是好意施惠,并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仅仅是一种建议,是老百姓自己的选择判断错误损失的,那么,作为老百姓应找到该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违背法律规定符合解除合同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