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为什么要把银行卡定义为信用卡?
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是围绕信用卡而实施的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因此这里的“信用卡”的范围如何确定就直接决定了本罪的成立与否以及本罪与他罪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