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遗失了车违反了什么合同法

这样的情形受《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的调整。顾额与酒店所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顾额向酒店交售了服务费用,车辆属于顾客的随带或附带财物,酒店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顾客是将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或酒店指定的地点,顾客与酒店形成了保管车辆的合意(是否另收停车费不是认定责任的主要因素,交取服务费视为已经收费),则酒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车辆丢失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五、参考文章:《酒店门前丢失就餐客人停放车辆酒店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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