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断案有什么好的制度
这些官员智判的手段也较为多样,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可分为直觉判案、心理判案、逻辑推理、缜密调查、侦查实验等方式。
一、直觉判案法
历代都推崇直觉破案,这种断案方法简单直接,重个人的直觉感悟、主观判断,重经验积累,最重要的是它适应了古代落后的侦察科技水平,对落后的刑侦技术是一种重要弥补。
我国古代有“五听”判案的决定。即通过观察嫌疑犯的语言、脸色、呼吸、听力、眼神等来判案。一个心怀鬼胎的人,即使再善于伪装,在神态言谈上一定会与常人有所区别,高明的审理者可以从眼神的闪烁移动、嘴角的抽动、手指的轻微颤抖乃至叹息声中捕捉到异常。
《虫鸣漫录·卷一》里提到一名捕快曹福就是个中能手。有一天他在县衙前闲坐。看到一个人身穿绸衫,拿着纸扇慢步走过来,曹福突然上前呵斥他,那人惶恐非常,拿出钱送给他,拔脚就走。旁人问他,他说:“那人行路时老是低着头,常常斜着眼睛观看左右,过沟坎时就撩起长衫,这说明他不是一个习惯穿长衫的人,所以我知道他不是一个好人。”
这里的曹福判断是否好人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他的眼神不正,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眼睛贼溜溜的。另外,这个人不是读书人,穿上长衫就显得不自然,这也为曹福的判断提供了有力依据。
《纪闻》中的《苏无名》所记载的破案经过也是成功运用了直觉断案的方式。“湖州别驾”捕盗能手苏无名在武后震怒,大家束手无策之际,成功追回了被盗的武则天赏赐给女儿太平公主的价值黄金千镒的宝物。苏无名凭的就是直觉:“臣非有他计,但识盗耳。”他和曹福一样,都有一双犀利的火眼金睛,能够从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揪出贼人,令其无处遁形。这种直觉其实是观察力、生活经验、知识的一种综合能力。
其实,在这个案件里,除了“识盗”的直觉能力外,在断定坟墓里就是宝物的过程中,苏无名还表现出了自己的推理能力,我们可以称之为逻辑推断法。
二、逻辑推断法
逻辑推断法是指运用人情事理来推理判断是非,或根据人情事理来发现案情中的破绽悖谬之处,找到疑点,以此为突破口弄清案情的方法。
《初刻》卷十七《西山观设策度亡魂,开封府备棺追活命》中的开封府尹李杰,在审理一起母告子忤逆的案件时,见儿子达生性情温顺,而母亲吴氏毫无爱子之心,为查出隐情,假意答应吴氏处死达生,又命人暗中尾随吴氏,顺藤摸瓜,审出了吴氏与道士通奸、痛恨儿子阻挠而想害死儿子的内幕。根据母亲要打死唯一的儿子却不悲伤,有悖生活逻辑而推断出奸情。李府尹故意答应吴氏的要求以麻痹罪犯,巧妙地引蛇出洞,表现了超越常人的智力。
《寄园寄所寄·卷一》中《王临亨治狱精察》里提到一个小故事,沈家兄弟二人,哥富而早死,无后,弟穷,有一女,嫁褚升。嫂嫂甚防褚升。不久哥哥家被盗,嫂嫂以邻居为证,说盗贼是从屋上来去,且其所穿鞋为褚升之鞋。王临亨当即提出质疑:“褚升是你的侄女婿,如果想要偷东西,何必要从屋上来去?就算他从屋上来去,正当六月,他又何必要穿一双厚鞋子呢?”王临亨的分析发现了案情中违背常理之处:褚升作为至亲,可以出入自由,不必舍近求远;盛夏六月,翻越屋顶没有穿鞋的必要。抓住这两点,诬告明矣。
《祥刑古鉴·卷上》的《杨评事辨舟子奸》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赵三和周生两位好友相约去南京做生意,雇了张潮的船。赵三黎明即到,在船上和衣而睡。张潮图财杀了赵三,沉尸入水。周生来后久等赵三不至,叫张潮去赵家催问。张潮来到赵家,敲门叫道:“三娘子,三官人为何久久不来?”这起失踪案上报到大理寺,杨评事看了状子立刻断定:“张潮就是凶手!他敲门不喊赵三,直呼三娘子,可见他预先知道房里没有赵三!”张潮服罪。这个案子既无人证,又无物证,侦查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杨评事运用逻辑推理,片言之间就断得清楚明白,让人叹服。
三、心理判案法
心理判案是运用虚张声势、诱敌深入、欲擒故纵等心理学的技巧来找出真凶,审结案件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古时断案中也运用得相当广泛。
蒲松龄的《聊斋志异》里的《胭脂》可算是一篇比较典型的运用心理断案的公案小说。卞牛医被杀,山东提学使施愚山将三个犯罪嫌疑人拘到城隍庙暗室,命他们脱去上衣,静候神灵书背,指点杀人真凶。而自己预先已令人在暗室以墨汁涂壁。毛大做贼心虚,将背紧贴墙壁,背上沾满墨汁。案件得破。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据《志异续编》卷六记载,清代的袁枚,为了捕获轮奸少女致死的罪犯,把死者的裹脚布系在衙门大堂的柱子上拷打,百姓把衙门挤得水泄不通。袁枚关闭大门,令百姓手扶裹脚布出公堂,说如果是凶手,裹脚布就会把他的手绞住。有两人身体还未靠近裹脚布,手已颤抖不止,立即被袁枚派人拿下,一经审问,果然就是凶犯。
相比前两个案例建立在凶手迷信鬼神的基础上,《不用刑审判书·卷五》里有一篇《某县令佯倦破窃》更简单而且巧妙。
有一个人控告别人偷他的鸡,某县令传来了他的左邻右舍,这些人围着案桌跪在地上,都不承认自己偷了鸡。某县令假装不予理睬,另审他案。良久又作疲倦之状令众人先回。众人都站起来,某县令突然勃然大怒,拍案大喝:“偷鸡贼也胆敢站起来啊!”那偷鸡的人不由自主颤抖着双腿,屈膝跪下,一审即服罪。 还有一些心理判案是通过设计圈套让对方暴露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如《警世通言》中《玉堂春落难逢夫》。玉堂春被盗卖并卷入杀人官司之后,真凶把责任都推到玉堂春身上,不肯认罪。刘推官用计,用一个大柜,放在公堂下,凿几个孔儿,书吏执纸笔暗藏在内,把疑犯锁在柜左柜右,吩咐大家且去吃饭。结果几名嫌犯四顾无人,互相责怪,其言语被藏在柜中的书吏尽行记下,成为无法翻案的铁证。再行审问,都各各招认。
四、缜密调查法
缜密调查是指通过对现场痕迹仔细勘察,对死者尸首仔细检验等方法来获取罪证,最终找到真凶的智判方法。这跟我们现在的痕迹鉴定、物证搜寻相近。
《警世通言》中的《况太守断死孩儿》里支助怂恿得贵设计引诱主母邵氏,自己欲从中财色兼收。邵氏愤怒之中杀死得贵后自杀,支助奸计不售,把用来要挟邵氏的死孩带出去扔掉,却被人看见。后况太守发现死孩是石灰腌过的,疑窦大生,穷追到底,知两条人命皆因支助而起,判其死罪,人皆叹服。
《醒世恒言》中的《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中假冒二郎神奸骗宫人案,现场留下一只四缝乌皮皂靴。冉贵灯下细察,由靴里的一条白纸条儿为突破口,逐层剥笋,尽管在这过程中一波三折,但终由靴子获得真凶。
宋龙图阁学士李南公曾任长沙知县。某甲某乙打架斗殴,各有青红伤痕,南公用手指捏了一下伤处,说:“某乙是真伤,某甲是伪装。”审讯囚犯,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一种树叫榉柳,把其叶子弄碎涂在皮肤上,就会出现青红斑痕,有如殴伤。但真正的伤痕,血淤住了,用手指捏是硬的,伪造的伤痕,皮下则没有硬块。
宋朝时候,都官员外郎欧阳晔曾任端州知州。有几个平民因争船殴打致死一人。难以查出谁是凶犯。欧阳晔传来所有囚犯,给他们吃喝一顿,然后又都送回监狱,独留一人。欧阳晔说:“我看他们几个,都用右手拿筷,惟独你用左手。死者右胁受伤,说明这是你打死的。”囚犯服罪。
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同点,都是通过仔细的勘查,从细微处发现线索。古人推崇的明察秋毫大致类此。
五、侦查实验法
侦查实验是对于案件事实的模拟再现,可以让人对案件的某些事实产生直观的认识,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早在这个名词出现之前,古人对此法已有使用了。如著名的“张举烧猪”案,活着烧死的猪嘴里有柴灰,杀了再烧的猪嘴里没有柴灰,张举据此成功将杀死丈夫后又烧房子的妻子绳之以法。
下面两个案例故事似乎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侦查实验,但是在实际上是有了实验的效果,姑且也归入此类。
北朝北周大定年间,唐公(李渊)任冠氏县令。一个妇女经过瓜地,给孩子摘了一个香瓜,种瓜的人看见了,抓住妇女送到官府里。种瓜又自己摘下30个瓜,诬告妇女。唐公问:“妇女偷瓜,带了筐子吗?”种瓜的说:“没带筐子。”唐公当下喝令种瓜人抱起孩子,并把30个瓜全拾起来。种瓜人拾到10多个瓜,已经抱不住了,于是承认诬告之罪。
宋时,枢密副使孙沔任杭州知府。有个断了左臂、右手只剩两个指头的乞丐被控偷了人家的鼎锅。双方对簿公堂。乞丐一见到孙沔,立即放声大哭:“老爷,这个人平白无故冤枉好人。您看我这样一个没手的人,怎么能拿得起鼎锅啊!”孙沔当即表示同意,把鼎锅判给乞丐,并好言抚慰。乞丐高兴接受后,用剩下的那两个手指灵活地夹起鼎锅,慢慢地用臂膀托起,像帽子一样往头上一戴,拔腿就想走。这时,堂上的孙沔立即变了脸色,大声喝道:“大胆刁民,明明是你偷走人家的鼎锅,为何矢口抵赖?”那个乞丐知道中计,变色服罪。
六、重法亦重人情
在断案过程中,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如何判决在很大程度还是依靠判案官员本身。简而言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判案官可以有比较大的“自由量裁权”。许多为后人所推重的“巧判”往往是兼具法理人情。
《虫鸣漫录·卷一》《某邑令计断两夫》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某县甲在外谋生,十年无音信。其妻实在穷得无法过活,招赘了乙上门。半年后甲回家来,看见门户改变,了解实情后到官府告状,甲乙都争这个妻子,县令秘令手下让这妇人躺在门板上,盖上芦席,抬上公堂,假说妇人羞愤自杀,问两人谁愿安葬。乙推故不肯,甲自责自己常年在外而不通音信,愿意安葬妇人。县令于是判决让甲领妇人回家,把乙赶走。
《鹿州公案·偶记上》记载了清朝雍正年间广东省普宁县知县蓝鼎元受理的一起兄弟田产纠纷案。当地百姓陈智去世后留下7亩地,他的两个儿子为争这份遗产,相持不下,到衙门来打官司。蓝鼎元没有按常规办法将田产均分,而是婉转开导,达到了使他们互谦互让的效果。兄弟二人决定都不收此地,而把他作为祭奠父亲的资财,每年轮流收租,谁收租就由谁准备祭物。结案后,兄弟俩既高兴又感激,当堂拜谢而去,从此全家和睦。
公案小说吸引人的往往是扑朔迷离而富有悬念的案情,真正要进人案情的深层,需要判案官具有敏锐体察力、充沛的正义感、注重第一手证据的细致办案作风,以及丰富的生活阅历,对人情世故的洞察力等等。这些故事往往都会在公案小说里改头换面地多次出现,可以说是为后人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刘岐山.古代法案选编.北京出版社,1981.
[2]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明清案狱故事选.群众出版社.1983.
[3]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中华书局.2009.
[4]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中华书局.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