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二战前后日本历史、政治上的一些问题!!

1.战前日本是君主立宪的专制天皇制(《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之条例行使之。”),战后改为象征天皇制(《日本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其次,战后的国会取代了战前的帝国议会,帝国议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所构成,众议院议员由国民选出,贵族院议员则由不经选举的皇族、华族、敕任议员构成。贵族院不解散,多数议员是终身任期。帝国议会虽然并不居于政体的统治地位,但仍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一切法律均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也就是说天皇以紧急敇令下达的法律,事后必须取得议会赞同才能继续有效。但当法西斯军部控制日本后,帝国议会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了。而战后的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构成,两议院皆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所组成。《日本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国会的权能较之战前的帝国议会大大加强。

再次,战前内阁成员是由军人和文官组成,这就导致了军政一体的军国主义政体形式的形成。战后《日本国宪法》特别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其他的问题不属于政体范畴,就不一一赘述了。

2. 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制度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其中夹杂着政府的宏观调控。

战后初期日本实行的民主改革,推动其社会经济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也对社会生产关系作了局部调整,建立起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有利于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从而将国民中蕴藏的劳动智慧和创造力激发释放出来,成为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动力。

战后国际形势的演变给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日本在宪法中被迫放弃战争权,以后又以允许美国驻军为代价,换取美国的“核保护伞”,致使其军费开支相当少,能够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和平经济的发展。朝鲜战争爆发前后,美国开始大力扶植日本,不仅给了它约36亿美元的“特需”订货,而且将没收的850家军需企业归还给日本政府,并提供了大量的贷款和援助,美国私人资本也大规模涌入日本。美国的扶植,使日本获得了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资金和技术。

长期坚持推行高积累、高投资和强化资本积累的政策,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运行机制,也是日本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内容之一。高积累的基础是高剥削率、高储蓄率和低福利。战后日本工人的工资水平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最低,而且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劳动生产率。相反,受文化传统的影响,日本民众的家庭储蓄率(即家庭储蓄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却是最高的,由家庭储蓄形成的投资约占社会投资总额的1/3。此外,政府也进行巨额投资,60年代政府投资占到国内投资总额的24%左右,70年代上升到约30%。私人投资和国家投资两者相加,使全国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从1955年的17 030亿日元猛增到1985年的875 610亿日元,30年内增长50倍。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长期保持在1/3左右,高于其他发达国家。资本的投资效率也一直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在高效益的前提下,急剧增长的投资推动了日本经济迅速发展。

3. 演变过程

选举的变革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令日本国民有史以来第一次取得了选举权,它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且若不能得到法定的票数,将没收保证金。由此可见,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这使得当时实际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只占日本总人数的1.1%。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日元。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5名议员。

1946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按照其后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设252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统一选举产生;另外152名参议员,最初与众议员一样,即从全国的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

1950年5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1982年,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152名参议员由全国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个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议员名额;将100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内阁首相,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

1993年日本大选后,通过了《政治资金规正修正案》、《政党助成法案》,对议员选举中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4年,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行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产生1名众议员;同时将全国再分为11个大选区,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其余的300名众议员。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另一张投给大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小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生议员,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一;在大选区的选举中,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大选区议员总数20%的议员,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议员选举制度。

4. ?1869年6月,明治政府强制实行“版籍奉还”、「废藩置县」政策,将日本划分为3府72县,建立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

改革身份制度,废除传统时代的“士、农、工、商”身份制度,将过去的公卿诸侯等贵族改称为“华族”,大名以下的武士改为“士族”;为减轻因“版籍奉还”而连带的财政负担,逐步废除封建俸禄;此外亦颁布武士《废刀令》,以及建立户籍制度基础的《户籍法》。

社会文化方面,提倡学习西方社会文化及习惯,翻译西方著作。历制上则停用阴历,改用太阳历计日(年号除外)。

引进西方近代工业技术;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原有土地政策,许可土地买卖,实施新的地税政策;废除各藩设立的关卡;统一货币,并于1882年设立日本银行(国家的中央银行);撤消工商业界的行会制度和垄断组织,推动工商业的发展(殖产兴业)。

教育方面,发展近代义务教育,将全国划分为8个大学区,各设1所大学,下设32个中学区,各有1间中学,每1中学区下设210小学区,每一所小学区设8所小学,总计全国有8所公立大学,245所中学,53760所小学。教育机关颁布《考育敕语》,灌输考道、忠君爱国等思想(有人认为此举用意在于强化最高权力集中式的社会体系,为日后的对外扩张铺路)。此外亦选派留学生到英、美、法、德等先进国家留学。

军事方面,改革军队编制,陆军参考德国训练,海军参考英国海军编制;并于1872年颁布征兵令,凡年龄达20岁以上的成年男子一律须服兵役。一般服役3年,及预备役2年,后来一般役及预备役分别增至3年及9年,总计12年。1873年时,作战部队动员可达40万人。此外明治政府亦发展国营军火工业;到了明治时代中、后期,军事预算急剧增加,约占政府经费的30%~45%,实行军国主义,武士道精神。

交通方面,改善各地交通,兴筑新式铁路、公路。1872年,第一条铁路——东京(新桥)至横滨(樱木町)间铁路通车;到了1914年,日本全国铁路总里程已经超过7000公里。

司法方面,仿效西方制度,于1882年订立法式刑法,于1898年订立法、德混合式民事法,于1899年订立美式商法。

5. 第一问中已作阐释,不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