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
1、法定拟制:是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类比拟制规定处理。
2、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为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混淆或忽略的规定。
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扩展资料:
刑法中的法定拟制存在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将此罪拟制规定为按照彼罪处理,这是法定拟制在刑法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以杀人罪论处”的情形,都是一种法定拟制。
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即使在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据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也还是应该按照上述犯罪定罪处罚。
“致人死亡”无非是一种犯罪的加重结果,是引起法定刑升格的原因之一。但《刑法》将这些情形下致人死亡的结果一律规定为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就是一种法定拟制。
第二,将数罪拟制规定为按照一罪处理。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来,司法人员收受他人的贿赂,同时又具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时,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以数罪处理,但《刑法》却将这种情形拟定为一罪。
第三,将一罪拟制规定为按照数罪处理,这是法定拟制中的一种例外。
例如,《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法定拟制,也就是说,在《刑法》第204条中,一个行为可以构成两个罪,而且根据该条的规定还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但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尽管可能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情形,但最终只应该按照一个犯罪来从重处理(此即刑法中的从一重原则)。
第四,将原本不符合某犯罪构成的行为拟制规定为按照该犯罪处理。
例如,《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来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将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拟制为该罪的主体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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