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

4、盗窃物和遗失物。

一、制度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占有制度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制度介绍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三、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