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废土地法律规定

呆在农村收入低,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以至于农村土地不能合理运用,这就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的情况出现。国家为了制止或减少农村土地荒废的情况出现,发布了相关文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下农村荒废土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农村荒废土地法律规定

土地闲置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人民政府名义对其进行制裁,因此,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的具体形式和操作未做细化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资金不足或者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办法对处罚主体进行调整,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职权的问题上,作为下位法的规章不得改变职权。事实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区别于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对执法实践是一误导,将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难以得到司法审查的支持。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有哪些

1、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

2、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3、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4、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了;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5、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三、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农村荒废土地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农村土地荒废按照各地规定时间,会对土地进行回收,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