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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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隶属于国家 *** 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20世纪以前,关于国家对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否拥有完全的 *** ,曾有以下4种不同的主张:

①认为整个空间是自由的和不可占有的,国家对其国土的上空不拥有 *** 。②认为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下的空间为领空,其上为公***空间,公空和公海一样是完全自由的,不属于任何国家。③承认国家对领空的 *** ,但以允许外国飞机无害通过(见领海)为条件。④认为国家对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 *** 。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开始成为战争的工具。不论交战国或中立国都禁止外国飞机不经允许飞越其国土的上空。前者旨在巩固国防,后者为了保护中立。在国内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已订有对其国土上空行使管辖的法律,另外一些国家则划定某些地区的上空为禁区,不许外国飞机飞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在巴黎缔结1922年开始生效的《巴黎航空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法的条约。该约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 *** ”。同时,缔约国承允对民用航空器在和平时期相互给予无害通过的自由。1944年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遵循了《巴黎航空公约》这一原则,但是随着人造卫星的上天,外层空间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关于国家的空中 *** (即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这一法律原则,已日益为国际上所普遍接受(见外层空间)。

1944年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代替了《巴黎航空公约》,对国际民航活动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规定。同时还缔结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空过境协定》。

中华人民***和国于1974年承认了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在同年当选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理事国,同时还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缔结了双边协定,以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由柳洪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