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案例

案例7: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设计、采购等内容,有其特点,但现行法律并无有关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城乡规划法》等作为依据。本案一审文书编号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66号,二审文书编号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371号。

1. 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上海宝冶认为,本案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者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取得用地规划许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签订后才能出设计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EPC总承包合同效力不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二审法院认为,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设计、采购等内容,有其特点,但现行法律并无有关EPC总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定,对EPC总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城乡规划法》等作为依据。就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涉案工程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涉案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工程总承包至少包含设计与施工两个环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施工部分无效,是否就必然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换句话说,一个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是否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本ID工程与房产肖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应该承认,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设计部分与施工部分是两种本质上不同的内容,设计与施工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施工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简单粗暴地以施工部分的无效,而认为整个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利于维护合同自由、推进市场交易的!

2. 主从合同与合同独立性的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书》是对EPC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并非工程款清算协议,不具有独立性,EPC总承包合同无效,还款协议书也无效。《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合同为EPC总承包合同,并非还款协议书,主合同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对《还款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应当以还款协议书形成背景、合同目的、条款内容为依据。根据对本案具体情况的分析,《还款协议书》具有独立性,而非从属于涉案EPC总承包合同,其效力不因EPC总承包合同无效而无效,还款协议书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还款协议书效力独立于EPC总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其中的股权质押亦为有效。因此,尽管涉案EPC总承包合同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而无效,但股权质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质押应为有效。

3.垫资及垫资利息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该条规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适用于垫资期间,当事人在垫资期满以后约定逾期给付垫资款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该条规定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欠付款利息计算标准,2013年11月26日上海宝冶公司、泰州振昌公司***同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单载明,垫资款利息及设备增值税按合同条款执行。该工程结算单合法有效,其约定的垫资款利息计算标准亦应有效。涉案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如逾期偿还垫资款,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五个百分点计算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宝冶公司依照上述约定内容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五个百分点计算利息,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4.证人证言的与专家证人认定?

泰州振昌公司认为上海宝冶公司所建转炉容积与合同约定设计的50吨容积不相符,对此其提供如下证据:脱碳炉(转炉)外观照片两张、单位聘用人员葛伟梁证人证言为证。上海宝冶公司质证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人陈述的是个人意见,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泰州振昌公司提供的两张脱碳炉(转炉)外围和炉底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个人意见尚不足以证明上海宝冶公司所建转炉容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事实。

泰州振昌公司认为上海宝冶公司总承包工程存在枪头氮气压力不够、转炉穿炉问题,对此其提供如下证据:还款协议、联系函和回复函、单位聘用人员葛伟梁证人证言为证。上海宝冶公司质证认为:证人陈述的是个人意见,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个人意见缺乏专业和权威性,尚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泰州振昌公司主张的上述缺陷。

我们看到,在工程建设领域,证人证言对工程质量的说明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在这方面,可以尝试的是专家证人或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