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条款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 刑法 第18条);(2)未遂犯(刑法第23条);(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4) 自首 (刑法第67条);(5)立功(刑法第68条)。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3、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4、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5、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3)个人 贪污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4) 行贿 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7、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 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3)胁从犯(刑法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8、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 毒品 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9、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 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到 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