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的立法历史
奴隶制国家就制定有关于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中亚述法典》都有田园继承权等土地关系的法律规定。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许多关于土地占有、租佃的规定,如第45条规定:“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七表是专门的“土地权力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之八也是专门的土地关系法。在中国,《周礼》记载,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定,周天子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天子才有权将土地分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大小贵族占有和使用,不准买卖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会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兰克查里大帝颁布《查里曼庄园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1215年英国大宪章重新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保证贵族和骑士的封土继承权。在东方,土耳其、印度、朝鲜、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过颁布法律、诏书、敕令等确认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国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春秋战国时期,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废井田,开阡陌”等,都是确认以经营“私田”开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后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颁布了大量关于土地的律、令、诏、敕等,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如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详细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汉律》规定:官田(皇室占有的土地)禁止买卖,民田(地主占有的土地)允许买卖和继承。公元280年西晋公布有《占田法》。从北魏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纪),各封建王朝都颁布有均田令,规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数量受田。以后的《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对土地制度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各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土地法规。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1926年国民党政府通过的政纲,提出了“二五减租”(即减轻佃农田租25%)。在中国***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权为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后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和国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