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闺女有权要娘家的占地钱么
女子出嫁是很正常的事,女子嫁到婆家之后自然就成了一家人,从法律层面去看,女子出嫁之后也就应当享有与婆家人同等的权利,就比如拆迁时,嫁过去的女子是否有权利非得补偿款?各地对此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这些规定说到底都是脱胎于法律中相关的规定,也不过是殊途同归罢了。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从两个角度去分析,第一是女子出嫁之后,原家庭有拆迁或是各种土地相关的补偿,女子是否有权利分配?答案是有权利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女子在这些方面的权利是与男子对等的,与其是否出嫁无关,但是女子在享受这些权利时也应当满足几个条件,就比如征地补偿,在确定补偿方案之前,相关部门需要确定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嫁女子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女子的户口已经迁离本村,那么她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该村的人,那么针对该村居民的各项权利也就无法享有,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具体的我们在下文中会提到。
第二,出嫁的女子是否仍在村里享受经济权益并履行相关的义务,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要想享受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出嫁女子出嫁后仍在履行作为村集体一员的义务,那么她就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征地补偿自然包括在内。
第三,外嫁后的女子是否在新的村集体享受了该村集体成员的待遇,很浅显的一个道理,两个不同集体中成员的权利是大同小异的,这种权利自然不能够重复享有,如果外嫁的女子在新的村集体享受了集体成员的待遇,那么原村集体的待遇她就无法重复享有。
第四,出嫁女是否仍然以本村的土地为生,前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提到,女子在各项土地与集体权益相关的方面与男子的权利平等,那么在出嫁前,女子也是可以在本村行使这方面的权利的。
但女子出嫁到外部集体是无可避免的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因女子所处集体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土地权益争端,针对这一情况,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出嫁女即使出嫁,如果她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且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其他的土地承包权,那么她仍然可以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原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一般来说,这些款项都是由村集体取得后统一进行分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自然有权利分得。
第二个角度是出嫁女出嫁后,在婆家是否可以享有这方面的权利,这一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就与第一个角度差不多,只要女子的户口已经迁至新的村集体,在新的村集体内承担相应的义务,且不再享有原村集体成员的待遇,同时以新的村集体中的土地为主,那么女子就有权享有作为该集体成员的所有权益。
那么,如果出嫁女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们该如何维权?首先我们要明白,征地补偿的方案在制定时,村集体并不是主体,在征地补偿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村集体也只是协助者,因此村集体并不能影响到征地补偿的各个流程。
那么一个人是否能够享有这方面的权益也不是村集体或是村领导能够随意剥夺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发生了征地补偿被村集体恶意克扣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起诉解决,如果经过法院核实,当事人的确有权利享有征地补偿,那么法院就一定会支持,法律在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也意在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只要受到侵害,那么就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平等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男女都是人,不能因为性别而在地位上有所区别,公民拥有的权利,男女都应该对等。不过在婚姻中,女子出嫁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事,但说到底,女子嫁到婆家后多多少少会有一些难以融入,但这是在人情世故方面,在权益方面,法律自会给予她们足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