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学伍被判了几年

判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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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与安徽省鸿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姜学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2民初2771号

原告:胡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霞,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鸿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滨湖假日花园01栋2503室。

法定代表人:姜学伍,总经理。

被告:姜学伍,*,*,*,*。

被告:王龙,*,*,*,*。

诉讼记录

原告胡敏诉被告安徽省鸿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韵建筑公司)、姜学伍、王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被告鸿韵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学伍、王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胡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书;2、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78067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2%月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月2日),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鸿韵建筑公司系中国合肥科谷电子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2015年8月18日,该项目负责人王龙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将被告鸿韵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的剪力墙结构分包给原告,原告需支付10万元保证金,另约定若自签订合同起两个月内未开工,返回保证金,若不返回,每月支付五分利息。2015年8月17日,原告支付10万元保证金给被告,但前述工程一直未开工,被告一直不愿返还保证金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