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记录内容包括

200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王某预谋绑架女性来赚取钱财,并准备了相机、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将少女吴某(16岁)强行拉上租来的出租车。

吴某在车上呼救,王某掐住吴某的脖子,将吴某强行带到陈某租赁的出租屋内。期间,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

被告陈某对吴某谎称只要吴某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找机会偷偷送走她。同伙王某对吴某讲,绑架吴某的目的在于让吴某卖淫替他们赚钱,除此之外,还可以在三天之内弄6000元打到他们的账户上,钱到就会放人,但在送吴某走之前要拍其裸照。

期间,吴某暗中向该房主求救,当地民警闻讯赶来,将三被告抓获归案,被害人吴某被成功解救。

案由案情:

李某、王某、陈某的绑架案

案件焦点:

对被告李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三人都有***同绑架预谋,准备了作案工具,并且实施绑架行为。但是,每个人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绑架的性质。

争议分歧:

一是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又涉嫌拐卖妇女(预备)罪。

二是被告陈某对吴某谎称只要吴某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找机会偷偷送走她,有涉嫌强奸(预备)罪。

案情结论:

已经构成绑架罪。

扩展资料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了强制,如掐脖子、强行带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