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唐律的结构与内容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以别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的封建法典,自战国李悝《法经》始,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的结果。
同时,封建宗法制度的统治和宗法思想的广泛影响,传统的礼制和习惯成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使得民事立法既不发达,更无自成法典的必要与可能。对涉及财产、债务、户籍和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政上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当事人的过错采取刑罚制裁手段,恰恰适应了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在司法镇压方面的要求。
虽然唐朝自开元时制订《唐六典》以后,行政法规自成为独立的法典,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如何调整国家机构各部门的活动,以及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已经积累了比较充分的经验。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的某些内容互相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然作为刑法典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唐六典》的出现,并未改变唐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特点。
(二)“科条简要”,用刑持平
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唐律是一部“宽简适中,得古今之平”的法典。唐初定律时,唐太宗李世民一再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由他所主持制订的《贞观律》更是体现了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的特点,这是地主阶级长期立法经验的结晶,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唐律作为这一时期社会文明的集中反映,在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等方面都是封建法典中最为宽松、适中、平和的。首先,从刑罚种类看,以唐律所确立的答、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手段来说,不仅与奴隶制的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有重大区别,就是和封建社会初期的十分繁杂而又惨苛的刑罚方法相比也前进了一大步;其次,从刑罚幅度看,唐律对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过去有所减轻。以谋反大逆为例,按照汉律规定主犯一律处死,父母、兄弟、同产无少长皆弃或甚至盗高祖庙座前玉环,也要以大逆论死。而唐律则不然,对谋反大逆要区分不同情节及危害后果规定不同的刑罚,“诸盗大把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虽然处罚也很严厉,但比之前的法律则大大减轻了。其他各种犯罪的刑罚也大都有所减轻,不似过去那么苛酷。所以唐律无论是从犯罪种类,还是从刑罚轻重来看,在封建法典中都被认为是“得古今之平”,这可以说是恰当的评价。
(三)“一准手礼”,礼法并用
自汉朝确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定律都把儒家的礼治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也不例外,因此有人认为“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这说明唐初定律是以礼为主,依礼以为出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把札的规定改为法律条文,使儒家学说法典化、制度化。唐太宗曾说:“失礼之禁。著在刑法”,这就是说,凡是违反礼义道德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就被法律宣布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要受到一定的刑事惩罚。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作为立法的根据,或用儒家的学说来阐释立法的理由。例如永徽时修定律疏,作者们完全取儒家的经典,即所谓《诗》、《书》、《易》、《礼》、《春秋》的基本精神来注解唐律,使礼与法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这是唐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唐律以礼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法家的学说。特别是在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手段上,一方面摒弃了儒家的“罪人不孥”,不“以族论罪”的主张,同时又把商鞅的族刑连坐法继承下来,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武器。可以看出,唐律是一部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兼收并蓄、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典。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是在唐初封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封建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制定的。它充分吸收了各朝封建立法的经验和封建律学长期发展的成果,在立法技术上趋于完善。
首先,在篇章结构和体例上、整个法典前后呼应,各篇、各条之间紧密相扣,从整体上看显得极为紧密与严谨;其次,在名例律中关于“本条别有制”“举重以明轻”等规定,在当时条件下都是极为恰当、科学和严密的;再次,唐律中的“疏议”具体、详尽、简明的语言解释每一个条文、每一制度,补充律文,阐明律意,使整个法典显得更为科学与完善。可以说,唐律是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