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