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政治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 宪法与普通法律 基本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
一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相互关系
(1) 公有制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利保障,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民族凝聚力,对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同富裕有重要的作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需要,扩大就业渠道、扩大内需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协调发展的关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中***同发展。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在理论上的新发展和实践上的新突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这两个“毫不动摇”,如果只讲一面而不讲另一面,就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就建不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点:宪法与普通法律,都是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不同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大的权威性。首先,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律只能依据宪法精神制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其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矗普通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就是从法律效力方面说的。再次,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三、基本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实行这种经济制度的原因: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我们国家必然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实行这种分配制度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腰酸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四、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国家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构成我国的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是分工的不同而不是分权,是一种从属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超越它,也不能与之平列。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产主义低级阶段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又将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由于各国的发展情况不同,其经历的时间长短等情况也就不同。在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生产的工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在我国被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以后,基本实现现代化,我国经济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再经过相当长的发展过程,最终进入***产主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其发展过程是一个特定阶段。其社会性质,属于***产主义低级阶段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矗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其他经济成分是指占公有制经济以外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成分,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同发展的方针,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们既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要发展其他经济成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才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有两种情况,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时,就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起阻碍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在现阶段,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同发展的方针,正是这一规律的具体表现。
七、一部分先富起来与***同富裕之间的关系
***同富裕与一部分先富起来是统一的、一致的。使全体劳动者过上***同富裕的生活,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但是,***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同等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而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可以借助先富者的经济力量,并通过先富者的示范作用,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进取,奋发图强,学习致富技术、经验,探索和开辟致富之路,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实现***同富裕。
八、“一个中心”与“两个基本点”之间的关系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首先,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我们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健康发展,就在于它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互相促进的。其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都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九、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从狭义上讲,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亦称“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形态”,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等。从广义上讲,经济制度还包括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和管理经济的具体制度,包括有关经济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生产关系的内容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关系采取的具体形式、国家管理经济的具体制度等属于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系”,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组织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企业经营方式等内容。经济体制既反映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关系的总和)的性质,是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方式,又反映社会生产、经济运行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十、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计划与市场都是调节生产和流通的经济手段。计划,就是由国家行政部门通过编制经济发展计划,依靠行政命令下达计划,按计划安排生产和流通。市场,作为调节手段,就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来促使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和流通。
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活动中,计划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两种调节手段,两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资本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并没有排除必要的计划,并且,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国家宏观计划的范围不断扩大,手段不断改进,力度不断加大。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同时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使市场经济有序地、健康地发展。
十一、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市场,既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又是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方式。市场经济体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
市场不等于市场经济,有市场不等于就有市场经济。市场是在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时就出现的,而市场经济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全社会生产和流通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时才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占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因此存在市场,但不存在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产生的。
十二、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主要是指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市场经济侧重讲的是一种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有市场经济,就一定是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不一定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而市场经济则是产生于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
十三、实行对外开放与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之间的关系 实行对外开放与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实行对外开放,是增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重要途径。闭关自守、盲目排外,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是实行对外开放的前提和基矗崇洋媚外、全盘西化,就不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在实行对外开放中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十四、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的关系
经济特区,是指在中国***产党领导下,由中华人民***和国完全行使主权,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一块特定地区。所以,特区在经济上“特”,在政治上不“特”,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的经济特区实行许多不同于内地的特殊经济政策,但同国内其他地区仍保持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既依托内地又服务于内地。全国都可以利用特区,观察和了解现代国际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同时,经济特区比较集中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世界各国可以通过经济特区来观察和了解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因此,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
十五、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必须的条件。我国向来以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著称。自然资源丰富,人力资源充足是经济建设的有利条件。但是,人口多、增量大,按人口平均占有的自然资源相对不足,已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在工农业生产和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一定的条件下,人口数量的多少和增长速度的快慢,对资金积累的规模和速度具有很大影响。人口多、增长快,用于居民消费和社会消费部分的基金就多,国民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就会减少,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十六、人口素质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人口素质与经济建设是密切相关的。人类的文明和进步,智力的发展,体力的增强,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实现的。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科技的进步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要求劳动者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在当今世界,国际的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和智力的竞争。因此,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十七、人民、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的主体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
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是人民的公仆。
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总之,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十八、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者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二者是有区别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十九、人民民主与对敌专政之间的关系
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一方面,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与专政是分不开的。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对广大人民来说是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来说是专政。不可能只有民主而无专政,也不可能只有专政而无民主。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才能有效地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同时,也只有坚持对极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毫不手软地打击敌人,才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十、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关系。两者密切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它的管理形式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能最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集中人民的意志,使人民参加对国家的管理,从而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二十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或否定其他方面。有法可依,是指立法方面的要求,是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才有法制可言;有法必依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是执法方面的要求,要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违法必究是指无论何人,只要违了法,一律要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全面贯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才能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
二十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密切联系的。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矗法制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来,只有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同时,社会主义法制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发扬民主,了解人民的意愿,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形式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肯定下来,并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以法律为武器,同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明天就要中考了,早点休息,早上看看就行了,你们哪,政治不是开卷考的?
祝你取得好成绩!考上理想的高中!